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新闻 要闻 动态 专题 访谈
统计 快讯 数据 分析 预警
公开 法规 解读 目录 行政许可
互动 咨询 来信 建议 信息订阅
办事 指南 下载 报关员考试     公务员
查询 通关 舱单 报关员记分     企业基本情况
  当前位置:首页>海关总署>组织机构>监管司>禁限进出口物品> 
 
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如何管理?
2005-08-30
    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所谓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