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公开: 各关概况 署令公告 海关法规 政策解读 计划规划 海关统计 监测预警 海关要闻 各关动态 图片新闻
专题聚焦 政府采购 拍卖信息 社会监督 红黑名单 口岸管理 国际合作 教育培训 政府会议 访问分析
办事: 行政许可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电子口岸 预归类申请 海关公务员考录 报关员资格考试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互动: 业务咨询 人民来信 领导信箱 公开目录 在线访谈 网上直播 网上调查 征求意见 网站建议 信息订阅
查询: 商品信息 通关参数 归类信息 归类公告 归类决定裁定 化验结果 化验方法 知识产权备案 海关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海关总署>组织机构>监管司>货运监管
 
什么企业可以开展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业务?  
2005-08-29
国家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从事航行船舶的港口供应工作负责对外轮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连云港、湛江、秦皇岛八大港口设立的供应站承担本系统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对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免税烟、酒等免税品业务有哪些规定? 2005-08-29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添装船用燃料、物料等物品有什么规定? 2005-08-29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电话:010-65194114 邮编:100730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