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化]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旅客行李物品
个人邮递物品
快件
印刷品、音像制品
常驻机构及人员
免税商店及免税外汇商品
进境物品进口税
行邮场站
其它
当前位置:
海关总署
行邮监管细览
海关对于进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要检查
2005-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海关对进出境的私人信件一律不得检查。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