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数字为证(图)  
2008-12-03

        1980年,中央决定恢复海关统计工作。任务到了大连海关,由货管科承担。

        文革期间海关统计停编十几年,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数据缺失。我叫唐文龙,是货管科唯一在文革前做过统计工作的人,相关的对内培训、对外宣讲工作自然落在了我头上。我们先从各科室抽调五六名同志,学习《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对十余家国营外贸公司的报关员宣讲进出口报关单填制方法,工作十分顺利。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处于计划经济年代,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统计制度》基本沿袭了文革前的内容和方法,有些部分还加重了计划经济的色彩,比如在进口报关单中增设了“外汇来源”这一统计指标。但改革开放的气息已经出现,“经营单位”一项中就增设了“中外合营”、“中外合作”,“贸易方式”一项中增设了“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等。与国际接轨的意向也已露头,原始统计资料由以前的“进出口明细单”改成了“进出口报关单”,统计商品编号也由原苏联版本改成了联合国统计局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口岸海关对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文革前一样,接受申报时要审核、检查统计需要的项目是否正确、齐全,之后由统计专职人员逐项与发票、装箱单等随附单据进行必要的比对,用红笔批注统计代号,有些数量还要在旁边用红笔打标识后再批注数量单位名称的代号。审核、计算数量和价值时,台式电子计算器代替了台式机械手摇计算机,每项商品总值分别折算美元和人民币的工作比以前方便。审核、批注代号后,报关单要按月分批寄送海关总署统计处,日常数据还要更正。所有这些工作,除计算部分外都由人工完成。

        初期的月进出口报关单总量只有1000多份,工作强度还可以承受。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进出口贸易量大大增加,加上经营单位和贸易对象的增多,以及进口商品品种的繁杂,工作强度开始加大。由于历史原因,进口商品的商品编号要由海关统计人员填写,出现问题时常常要打电话或派人去公司查询,统计工作很被动,月底加班加点是常事,还难免出现错误。有一次,单证上的日元误填成了美元,直到海关总署统计处来查询时,大家才发现出了错。那段时间,人人都是苦不堪言,只想调离统计部门。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的计算技术逐步使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等五化要求。这为海关统计工作吹来了一股春风。

        此后,海关统计指标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外汇来源”一项被取消,“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取代了原来的“贸易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取代了“消费国(地区)”,如此等等。统计目录用国际上改革后的《协调制度》(HS)取代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并与税则号合一,以便统计商品归类。统计范围从专门贸易记录制的范围改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总贸易记录制的范围,只要商品进入一国国境,就列入对外贸易统计。

        随着海关事业的发展,海关自动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我们配置了大型计算机,启动了报关自动化工程。H883工程解决了本关区内统计数据的联网,H2000实现了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间的统计数据联网,海关统计原始数据完成了从邮寄、磁带和磁盘直接送达、租用卫星传输到计算机联网传输的飞跃,统计原始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得到了保证。审核统计资料的劳动强度也明显减轻,申报过程中,先对报关单进行电子逻辑审核,统计项目不齐全的、有关统计指标明显不合理的,将被“电子眼”拒之门外。之后由统计人员经计算机终端进行分工重点核对,最后打印出“过录表”,对电脑价格控制出现的错误信息进行查对。

        如今的海关统计执法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海关统计条例》,以及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办法等,并建立了对报关员的报关记分考核制度以及报关员资格考试制度。这些法规、制度的建立,对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使统计工作从被动转成了主动。大连海关就曾依法处理多起统计栏目申报不实的案例。

        改革开放后海关统计工作的另一亮点是,统计数据不再全部保密,除部分保密数据外,其余全部对外公开。大连海关统计部门开展了统计咨询服务,并在媒体发表统计信息文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从1962年起一直到退休,我始终在大连海关从事海关统计工作,亲身体验了改革开放30年里海关统计工作发生的巨大变化。海关一直在为实现1984年国务院提出的统计工作“五化”目标而努力,并远远超越了国务院“初步五化”的理念,达到了更高的水平。(唐文龙)

 

H883工程让统计工作用上了计算机。

【大】 【中】 【小】 【关闭】【打印】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电话:010-65194114 邮编:100730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