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函[2007]116号
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7年3月向我署提交的关于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申请文件及随附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编号:GTEBJG2007012)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符合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的规定,决定予以核准。自核准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涉嫌侵犯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依职权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可不再另行提供担保。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仓储处置费或者因你公司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由你公司按规定予以支付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