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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资企业出口侵权货物被法院判决赔偿30万  
2007-03-26

日前,一韩资企业丹阳青光灯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20个国际著名商标货物的案件已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韩资企业丹阳青光灯泡有限公司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051019,青光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10万只荧光灯管,海关人员发现货物可疑,遂开箱查验,发现大量涉嫌侵犯国际知名商标知识产权的NIKE鞋、ADIDAS运动衣、GUCCI坤包等。其中服装2443件、运动鞋3776双、领带165条、打火机1118个、坤包4141个、钥匙扣1890个、钱包3178个、圆珠笔1391支、金属挂件1953件等,共计324箱。张家港海关通过分析确认上述货物涉嫌侵犯了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名商标,侵权物品涉及20多种国际驰名商标,10余种商品。

 在海关依法做出没收该批侵权货物的处罚决定之后,阿迪达斯公司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镇江中院审理认为,“adidas”商标已列入我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价值是一般注册商标无法比拟的。被告青光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adidas”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由于外贸销售的特殊性,这种损害可能已经波及到境外。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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