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函[2007]71号
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于2007年1月19日向我署提交的关于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材料及随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编号:LG95BH005/07)收悉。
经审查,上述两公司的申请符合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的规定,决定予以核准。自本通知签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涉嫌侵犯上述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可不再另行提供担保。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仓储处置费或者因你公司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由你公司按规定予以支付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