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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署财发〔2008〕490号  
2009-02-19

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统一取消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包含签证费)和所有海关单证收费,请各海关单位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单证收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取消单证收费后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规范对单
        证免费领用、发放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单证浪费现象。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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