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务(警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2007〕4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署令第165号),更好地提供关务(警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关总署关务(警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海关关务(警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综合类、机构职能类、海关公告类、行政法规类、行政许可类、缉私工作类、通关监管类、加工贸易类、关税征免类、企业管理类、统计咨询类、行政收费类、纪检监察类、科技工作类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海关总署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海关总署文告》方式刊登发布,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也同时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海关总署关务(警务)公开咨询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总署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海关总署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关总署关务(警务)公开办公室,下设海关总署关务(警务)公开咨询室(以下简称“咨询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地点在海关总署办公楼东配楼入口处往南50米)。
邮政编码:100730;
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5195744;
传真号码:010-65195850;
电子信箱:gwgk@customs.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10-65194588(原关务公开监督电话010-65195711改为它用)。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咨询室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具体网址为:www.customs.gov.cn。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咨询室当面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咨询室。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海关总署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海关总署公开范围而能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海关总署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海关总署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总署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
监督电话:010-6519458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总署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附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海关总署关务(警务)公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