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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隶属象山海关办事详解编号:3110003002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合格评定
三、办理时间:
(一)企业线上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
夏(春)季作息时间(5月1日起):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冬(秋)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起):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四、办理地点:
线上:用户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https://nbapp.singlewindow.cn)
线下:宁波市象山县象山港路515号象山海关一楼综合科
五、办理科室:
象山海关:监管二科
六、受理条件:
(一)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经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部分产品需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完成注册;
(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完成备案;
(四)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完成备案。
七、办理流程:
(一)报检企业向隶属海关提出报检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nb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检业务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入境货物报检单,到隶属海关受理部门办理。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检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检疫。进口的食品应当经由主管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三)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主管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主管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四)流程图
八、办理材料: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
(一)商业单据(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原件电子版一份;
(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示范文本 |
1 | 商业单据 | 原件 | 1 份 | 电子 | 无 | 无 |
2 | 官方证书 | 原件 | 1 份 | 电子 | 无 | 无 |
九、常见问题:
1.进口预包装食品为什么要张贴食品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有哪些常见的食品不合格情况?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不得进境的食品;
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办理进度查询渠道: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一、咨询、监督电话:
0574-890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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