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走私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5〕550号

  当事人:浙江新华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丁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8332136Q

    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11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312日,当事人委托宁波诚胜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气枪,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9152500,申报数量为980支,申报总价为32995.2美元,申报货物规格及随附《军品出口许可证》列明型号均为XT7067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气枪属于军品,数量为980支,实际总价为33294.45美元,实际货物规格为XS7059项,实际货物规格与随附《军品出口许可证》列明型号不一致。经计核,上述气枪的价值计人民币23.8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军品出口许可证、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证件删单重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电话(总机):0574-89090000 地址:宁波市马园路89号 邮编:315012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