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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进出境个人快件通关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七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八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43号公告)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海关总署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19号)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四、实施机构:昆明邮局海关快件监管科、勐腊海关驻磨憨办事处快件监管科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放行、退单、退运、扣留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 名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份)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B类快件报关单(详见附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审核申报是否符合规范申报要求,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审核快件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种单据之间,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之间是否相符;对个人物品类快件,验核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开箱查验,核对快件报关单数据、分运单、发票、装箱单与实际货物或物品是否单单、单货相符,核实快件分类是否准确。
十七、通办范围: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现场办理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昆明国际快件监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内)、勐腊县磨憨口岸国际快件监管中心(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东盟大道)
二十二、办理时间:
昆明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磨憨口岸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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