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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强国号:海关科普|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海关检疫监管指南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以鹿茸、海马、鹿角为代表的动物源性中药材,凭借其高含量的氨基酸、卵磷脂及微量元素等活性成分,了中医药体系中极具特色的药用资源。本指南动物源性中药材

一、产品定义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动物源性中药材是指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如地龙、鹿茸、干海马等)。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二、进境检疫监管

为了防范动物疫病跨境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生态安全人体健康,海关总署对进动物源性中药材实施全链条监管。

(一)国家或地区及其产品准入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具体的准入名单可登陆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http://dzs.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项下的“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

(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具体的准入名单可登陆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动物产品—其它动物产品—境外动物源性中药材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

(三)检疫审批

动物源性中药材在进口前需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该审批事项的办理形式为网上办理,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办理,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四)现场检疫

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现场检疫,主要包括: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符合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五)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六)结果评定与处置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七)运输工具检疫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三、对进口企业的建议

(一)提前办理检疫审批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建议进口企业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避免技术性整改等原因导致的通关延误。

(二)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海关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进境药材的溯源制度,做好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三)

动物源性中药材除需满足海关检疫监管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具体可参考《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作者:谢安新 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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