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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合肥海关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发展,促进安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合肥海关关区范围内。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本规划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两仓”规划以“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管理,实行规划控制。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结合安徽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总量控制。
两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基础上,区分功能定位,形成错位布局,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带动、辐射周边产业链延伸和协调发展。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地市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三、两仓管理
(一)企业拟设立两仓的,应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隶属海关向合肥海关报送审批。
(二)合肥海关加强对两仓设立和发展的审核和指导,可根据当地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做好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注销等工作。
(三)经营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期间,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合肥海关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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