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线访谈的主题是“进出口食品安全政策解读”。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合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罗春明,请他为我们广大网友介绍一下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在我们访谈过程中,广大网友可以通过网站进行留言咨询,我们会在访谈结束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复。
罗春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罗处长,您好!我们知道2021 年 4 月 12 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 248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注册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的广泛关注,那么您能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新版《注册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吗?
罗春明:好的。进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最早始于1999年,2002年首次发布施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2009 年,根据首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组织修订原《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2012年 5 月 1 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5 号)正式施行,通过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源头管理”,对保障输华食品安全和推动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新版《注册规定》的发布实施,明确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进行注册管理,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分类实施注册并动态调整,简化了注册申请证明材料,改革了评估审查形式,延长了企业注册有效期,同时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紧压实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从而达到优化完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目的。
主持人:看来这次新版《注册规定》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当前进口食品的新形势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刚才您提到了新版《注册规定》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进行了优化完善,具体有哪些变化?您能给我们介绍下吗?
罗春明:好的。本次修订形成的新版《注册规定》,条文由原来的23条变为28 条,分为“总则”、“注册条件与程序”、“注册管理”和“附则”四个章节。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定。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由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列明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此外,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四、明确境外主管当局审查推荐和监管责任。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在向海关总署推荐企业注册前,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再推荐注册。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明确境外主管当局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任。
五、明确“申请方”责任。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创新了注册评审方式。新版《注册规定》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可能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
七、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前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经验,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增强相关条款可操作性。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相应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将“储存”改为“贮存”,明确本规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主持人:从您的介绍来看,这次新版《注册规定》颁布实施为我们海关今后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指引。那么,新版《注册规定》实施后,有哪些地方需要相关企业特别关注呢?
罗春明:一是要特别注意注册范围和注册方式变化。刚才的介绍中我也有提到,新版《注册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目录制的相关内容,将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的进口食品类别。即从今年1月1日起,除原规定要求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其他乳制品,肉类,水产品、燕窝外,其他的食品类别如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甚至是饮料等普通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进行注册。同时,根据新版《注册规定》,海关总署对18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 “企业自行申请”模式。
二是要注意注册申请材料的变化。新版《注册规定》调整了境外工厂注册申请材料。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但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确认。此外,因新增了企业自行注册的方式,新版《注册规定》第九条也列明了该类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是要关注变更所需申请材料和不属变更的情形。原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明确了变更和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此外,新版《注册规定》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要重新进行申请注册。
四是要注意注册号管理及标识方式的更改。原规定要求应在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新版《注册规定》要求除了需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外,食品内包装也必须进行标注。
五是要关注注册有效期和延续申请时间的调整。新版《注册规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境外工厂输华食品“生产许可”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效期上实现了一致。另外,新版《注册规定》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
网友:我是一家保健食品进口商,请问现在从哪里可以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
罗春明: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查询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
网友:我们是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业,我们的境外生产企业之前已经获得注册,请问还需按照新规定重新注册吗?
罗春明: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期间,应按照新版《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网友:我公司已经完成了注册,其他合作企业如何知道我公司已经注册完成了呢?
罗春明: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注册系统—公共查询,查询已注册的企业信息。
网友:我们合作的境外企业对中文不熟悉,不知道如何操作系统怎么办?
罗春明:系统支持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可通过点击系统首页右上角的“中/EN”按钮切换系统的语言。
网友:请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收取费用吗?
罗春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罗春明处长做客在线访谈,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
罗春明: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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