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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海关关于福建三明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关检罚字〔2023〕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检罚字〔20230001

  福建三明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1415日至2023414日的调查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公司利用自身在海关有注册 备案的便利,按客户要求为其申领非自身代理出口货物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45份。涉案出 口货物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分货物由福建三明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但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的中国-东盟原 产地证书24份,证书号码如下 E227685589680002E227685589680006E227685589680013E227685589680017E227685589680 018E227685589680019E227685589680020E227685589680026E227685589680035E227685589 680037E227685589680039E227685589680040E227685589680041E227685589680043E227685 589680044E227685589680053E227685589680056E227685589680058E237685589680001E237 685589680008E237685589680015E207685589680036E207685589680059E237685589680016 (其中证书E227685589680053内容有误,福建三明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寄给国外客户后未收回 ,再次申领E227685589680058

  (二)货物完全不是福建三明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但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的中国-东盟 原产地证书21份,证书号码如下 E227685589680007E227685589680011E227685589680014E227685589680015E227685589680 021E227685589680022E227685589680023E227685589680024E227685589680025E227685589 680028E227685589680029E227685589680034E227685589680045E227685589680046E227685 589680057E237685589680002E237685589680006E237685589680007E237685589680012E237 685589680013E237685589680003。(其中证书E227685589680023被快递公司遗失,该司再次申 领证书E227685589680025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原产地证清单、原产地证相关材料 、报关相关材料、企业相关账户往来明细、个人银行流水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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