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疫案件信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3〕0105号
福建格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南平海关收到福州海关动植处证书关于证书编号为223N35100005309001植物检疫证书真伪 的核查(该份证书发货人为福建格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国家和地区为中国台湾)。经初步 核实,当事人单位于2023年8月9日申请单号为223N35100013868的植物检疫证书,货物为成套木 托盘板、三角条、木制茶桌样品、木制椅子样品,共35件。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单位委托 福州码世波报关有限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但实际发货为34件。通过比对,签证人员“陈 辉”字迹与其日常签名笔迹不符;同时南平海关及南平海关驻邵武办事处均未使用所涉证书上 编号045的检验检疫专用章。经系统查询,编号223N35100005309001植物检疫证书实际发货人为 福建继升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伪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相关单证、福建继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单证、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讯息查询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年09月15日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