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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3〕0017号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拓之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委托福州华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贺卡等6项货物,报关单号350120220012580545。经海关现场查验,该报关单项下实际出口货物为为味精、牛角包、白糖纸箱等38项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补充申报数量合计2325箱,价格合计231767元人民币;其中,味精、牛角包等33项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数量合计2184箱,价格合计231767元人民币;白糖纸箱等5项为非法定检验商品,数量合计141箱。当事人上述出口味精、牛角包等33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出口白糖纸箱等5项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350120220012580545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补充申报的商业发票、清单等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当事人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福州华鼎报关行有限公司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2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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