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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5〕63号
当事人: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3489E,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研究试验综合楼528(自贸试验区内)。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至11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6票货物的电子底账与实际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关单号531620240162223505,申报时间2024年8月27日,其中鞋柜申报的生产企业为福建艾维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445.8元。
二、报关单号531620240162296798,申报时间2024年9月3日,其中铁艺置物架申报的生产企业为福州英禾晟家居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1156.52元。
三、报关单号310120240516287311,申报时间2024年9月6日,其中手表盒申报的生产企业为福州英禾晟家居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10395.22元。
四、报关单号310120240515921048,申报时间2024年9月27日,其中电脑桌申报的生产企业为福州英禾晟家居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822.49元。
五、报关单号310120240515913906,申报时间2024年9月28日,其中鞋柜、电脑桌等申报的生产企业为福州英禾晟家居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920.76元。
六、报关单号310120240515153451,申报时间2024年11月17日,其中折叠椅、置物柜等申报的生产企业为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实际为成都锐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2488.17元。
以上行为有我关驻快安办事处移交材料、报关单证、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上述6票货物的电子底账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主动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0号;缴款账户名: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账号:9095640018535000)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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