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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5〕2号
当事人: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锡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50194869。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沉洲花园1号楼 2904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3日,当事人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恒盛65”船舶将一批由国际干线船舶运输到厦门海沧港区的集装箱货柜支线运输到莆田秀屿港,报关单号为350620251065001096,提运单号为249178301;该批次运输进境的集装箱中含有两个来自加拿大BC省的原木集装箱(集装箱柜号为MRKU0706270、MRKU0947889),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指定监管场地的管理规定,A类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方可开展来自于加拿大BC省、美国阿拉斯加、俄罗斯的境外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业务。该批两个来自加拿大BC省的集装箱只能卸货于拥有A类资质的福建省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而“恒盛65”船舶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来自加拿大BC省的原木集装箱卸货于莆田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后经纠正将上述两个来自加拿大BC省的原木集装箱转运到拥有A类资质的福建省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莆田海关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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