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走私违规案件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5〕7号
当事人:深圳市嘉阳聪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绍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0Y3X06D,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碧波社区爱国路3040号外贸经济开发大厦603 。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委托福州浩源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350120250015513264,其中第四项商品品名为转子秤,申报税号为842330301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95000美元。经查,该项商品实际价格为20273.97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清单、合同、发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 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6月19日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