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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5〕6号
当事人: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DOVIC MARCELJEAN-CLAUDERENO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5561K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金光外滩金融中心39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空集装箱。2024年8月8日,其中部分集装箱运抵马尾青州码头,提单号为EXIA2400260。经马尾海关查验发现,该批集装箱中箱号为APZU3354434/20GP的集装箱内有废旧木托盘80件。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废旧木托盘属于固体废物。
2025年2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废旧木托盘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集装箱机检图像、 福州海关技 术中心鉴别报告(编号:2415350001000013)、舱单资料、查问笔录、退运材料、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3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 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 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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