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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3〕8号
当事人:福州鑫桐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长华,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105MA8U1BJ21N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青洲路67号福州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及商务配套-B地块商务楼1(1A、 1B)20层01商业(办公)-1(自贸试验区内) 。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 29日,当事人委托福州悦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350120221012019474,申报商品名称:冻鱿鱼干,申报商品编号:0307491000,申报数量28000千克,申报总价98000美元,海关对该票货物下达目的地查验指令。在海关查验之前,当事人擅自将该票货物卸离集装箱,卸至福州市马尾区名成冷库C库303。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350120221012019474报关单及 随附单证、照片、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综上,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 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 1402026111200530125)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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