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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海关关于北京尚鼎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权的短袖等货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榕关知字[2024]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榕关知字〔2024〕00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尚鼎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91110106MADQ72CE9Y

  法定代表人:赵长水

  住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42号楼4层1单位410-125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到到莫桑比克,主要为拖鞋、短袖等39项商品,报关单号:350820240084541208。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10347件货物,申报品牌类型为无品牌,实际中有短袖760件、裤子50条使用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标识,短袖896件使用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标识,短袖521件使用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GUCCI(图形)”标识,可乐杯7800个使用了百事公司“百事图形”标识,短袖104件使用了棕榈天使有限公司“Palm Angels”标识,短袖36件使用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标识,短袖96件使用了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LOUIS VUITTON”标识,短袖84件使用了巴黎世家“BALENCIAGA(图形)”标识,货值30644元人民币,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见下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商标标识

海关备案号

耐克钩图形

T2019-72254

adidas

T2024-161973

GUCCI

T2022-132381

GUCCI(图形)

T2022-140040

百事图形

T2022-121369

Palm Angels

T2022-140240

CHANEL

T2023-153992

LOUIS VUITTON

T2022-132882

BALENCIAGA(图形)

T2022-136256

  经调查,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中短袖760件、裤子50条使用的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标识,短袖896件使用的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标识,短袖521件使用的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GUCCI(图形)”商标标识,可乐杯7800个使用的百事公司“百事图形”商标标识,短袖104件使用的棕榈天使有限公司“Palm Angels”商标标识,短袖36件使用的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标标识,短袖96件使用的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LOUIS VUITTON”商标标识,短袖84件使用的巴黎世家“BALENCIAGA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批货物报关单350820240084541208、相关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扣留决定书》(福榕关知字〔2024〕0111号)及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及海关提取的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并处罚款人民币3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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