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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海关关于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出口侵犯“ISUZU”商标权的柴油发电机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马关知字[2024]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马关知字﹝2024﹞0003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50981705348701Y

  法定代表人:赵幼章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金信路18号

  2024年8月19日,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福州润福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柴油发电机组(无品牌)到印度尼西亚,报关单号为:350120240014582311。经查验,该批货物中商品:1、有品牌标识的柴油发电机组共43台(价值人民币1441745.00元);2、有品牌标识的柴油发电机组中有“ISUZU”标识的11台(价值人民币249156.00元),被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20-89370),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过调查,认为:1、当事人出口的货物品牌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申报出口柴油发电机组(无品牌)53台,实际除有“ISUZU”标识的11台外,有品牌标识的共32台,案值人民币119258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当事人出口的柴油发电机组中有11台上使用的“ISUZU”标识与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的“ISUZU”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及查验货物照片,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当事人指定责任人及报关企业的责任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指定责任人及报关企业责任人的自述报告、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针对货物品牌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予以罚款1500元。

  针对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4916元。

  综上所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货物;2、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6416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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