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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关于福清鹿羽飞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ICKIES;D(彩色)”等商标权的T恤等货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航关知字[2024]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航关知字〔2024〕001号

  当事人名称:福清鹿羽飞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91350181MA34HUDH24

  法定代表人: 俞菁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江阴港综保区国际物流园智慧仓储1号楼4层401室011区间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以跨境直购出口(96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衣服、运动鞋等一批,提运单单号:80431277330、80431277326,目的地:中国台湾。经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衣服、运动鞋等商品外观、标识与正品存在较明显差异,其中T恤88件使用DICKIES;D(彩色)标识(备案号T2019-85610)、包2个使用DICKIES;D(彩色)标识(备案号T2019-85705)、包2个使用NEW BALANCE标识(备案号T2017-55721)、鞋18双使用NEW BALANCE标识(备案号T2023-142788)、鞋29双使用NIKE标识(备案号T2018-69375)、袜子74双使用NIKE标识(备案号T2018-69375)、挎包1件使用NIKE标识(备案号T2018-69376)、T恤4件使用NIKE标识(备案号T2018-69375)、内衣98件使用Calvin Klein标识(备案号T2021-111220)、盒子18个使用CALVIN KLEIN JEANS标识(备案号T2023-144452)、鞋子9双使用BIRKENSTOCK标识(备案号T2022-126984)、卡套1个使用COACH标识(备案号T2023-161159)、包1个使用COACH标识(备案号T2023-161159)、鞋1双使用CONVERSE及星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2-134827)、鞋6双使用CROCS标识(备案号T2016-47628)、帽子1个使用UEFA CHAMPIONS LEAGUE标识(备案号T2023-151748)、T恤2件使用GUESS标识(备案号T2021-105314)、袜子5双使用ADIDAS AG标识(备案号T2022-124719)、鞋6双使用ADIDAS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8191)、鞋3双使用飞人乔丹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3-146429)、鞋1双使用MLB标识(备案号T2020-92934)、帽子1个使用MLB标识(备案号2020-92934)、鞋4双使用SKECHERS标识(备案号T2015-38652)、汽车脚垫2个使用HONDA标识(备案号T2018-66239)。以上共计376件,价值人民币15471元。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各品牌商品海关备案号见下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品牌

海关备案号

DICKIES;D(彩色)

T2019-85610、T2019-85705

NEW BALANCE

T2017-55721、T2023-142788

NIKE

T2018-69375、T2018-69376

Calvin Klein

T2021-111220、T2023-144452

BIRKENSTOCK

T2022-126984

COACH

T2023-161159

CONVERSE

T2022-134827

CROCS

T2016-47628

UEFA CHAMPIONS LEAGUE

T2023-151748

GUESS

T2021-105314

ADIDAS

T2022-124719、T2017-58191

飞人乔丹

T2023-146429

MLB

T2020-92934

SKECHERS

T2015-38652

HONDA

T2018-66239

  

  

  经调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376件衣服、鞋子等使用的“DICKIES;D”(彩色)、“NEW BALANCE”、“NIKE”、“Calvin Klein”、“BIRKENSTOCK”、“COACH”、“CONVERSE”、“CROCS”、“UEFA CHAMPIONS LEAGUE”、“GUESS”、“ADIDAS”、“MLB”、“SKECHERS”、“HONDA”等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批货物出口清单单证、相关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扣留决定书》(福航关知字〔2024〕01号)及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321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滨海新城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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