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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结果

合肥海关主动披露问卷调查

浏览次数: 1935 投票次数: 36

1/ 贵公司的企业类型?(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生产型企业22

59.46%

贸易型企业3

8.11%

报关/货代企业8

21.62%

物流/仓储企业3

8.11%

其他1

2.70%
2/ 贵公司的信用等级是?(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高级认证企业5

13.51%

注册及备案企业32

86.49%

失信企业0

0%
3/ 贵公司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海关127号公告的?(总票数:37, 题型: 多选题 )

海关门户网站23

62.16%

海关官方公众号23

62.16%

其他公众号8

21.62%

关企微信群24

64.86%

政策宣讲19

51.35%

报纸、纸媒2

5.41%

其他1

2.7%
4/ 通过问题3中的渠道,您对127号公告的解读力度是否满意?(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很满意27

72.97%

比较满意8

21.62%

不满意0

0%

不了解127号公告2

5.41%
5/ 相较于之前实行海关总署【2022】第54号公告(现已废止,以下简称54号公告),新发布的127号公告中“适用范围”由54号公告的1类行为大幅扩展至7类(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该适用范围的调整是否符合贵公司的预期?(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非常符合24

64.86%

比较符合13

35.14%

不太符合0

0%
6/ 127号公告放宽了时限要求,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贵公司认为该项调整是否提升企业申请主动披露的积极性?(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35

94.59%

1

2.7%

无所谓1

2.71%
7/ 针对危害后果更加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程序性违规等情事,127号公告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标准,对于该项调整贵企业的评价是?(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符合预期29

78.38%

比较合理,但仍需明确具体情形8

21.62%

仍需改进0

0%
8/ 127号公告明确了因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导致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的相关不予处罚情形,贵公司对此调整的评价如何?(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非常满意24

64.86%

满意12

32.43%

一般1

2.7%

不太满意0

0%
9/ 127号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才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先决条件,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贵公司认为此项红利对企业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非常积极27

72.97%

比较有利7

18.92%

无明显影响3

8.11%
10/ 相较54号公告,12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贵公司对此的看法是?(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非常合理,符合政策出台的前提,有效促进企业自律合规。29

78.38%

合理,但希望进一步明确“同一违规行为”具体如何界定。8

21.62%

没有必要,建议取消“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适用”的限制。0

0%

其他0

0%
11/ 贵公司是否向海关申请过主动披露?(总票数:37, 题型:单选题 )

2023年10月11日之前申请过6

16.22%

2023年10月11日之后(包含当日)申请过1

2.7%

未申请过30

81.08%
12/ 贵公司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主动披露意愿的因素有哪些?(总票数:37, 题型: 多选题 )

申请流程繁琐9

24.32%

提交申请资料的渠道不畅2

5.41%

办理周期长5

13.51%

害怕不确定性后果11

29.73%

企业业务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13

35.14%

其他12

32.43%
13/ 您对海关主动披露127号公告的相关意见或建议:(总票数:16, 题型:问答题)

意见建议:16 查看详情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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