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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问题

进出口报关单证的存储和销毁

编号  2025072513221238366

姓名

2100040087897

留言时间

2025-07-25 13:22:12

留言内容

您好!根据总署公告2014年第92号(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的公告),我司自2015年起采用纸质单证存档。至今企业内部保存了20年的进出口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由于纸质存档占用大量空间,我司计划实施电子化管理。 根据92号公告,如果想要实现电子档案保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具备符合海关电子报关单证档案管理规定的“企业电子报关单证档案管理系统”;2.可以纸质单证样式展示、打印、导出报关单证或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要求输出报关单证电子数据文件;3.向海关开放系统端口,海关可以远程调阅报关单证档案电子数据。因此,想请教海关:我司应该找哪个海关的哪个部门确认,我司是否满足海关要求的前述三个条件。 其次,92号公告也规定了:关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报关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报备转为企业自有档案并递交《报关单证档案转企业自有档案申请单》。因此,想请教海关:是否提交了申请单之后海关审批同意转为企业自有档案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处置,可否销毁?如果想要销毁的话,请问海关有什么管理要求或者指导建议吗? 最后,目前报关单证都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调用了。请问:92号公告还适用吗?报关单证是否还有必要在企业储存吗?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7-28 08:56:00

答复单位

厦门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31号公告,企业存单工作已经停止,贵单位提出的电子档案保存业务已不再受理,超过保存期限的企业自存单证由企业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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