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咨询 > 业务咨询问题浏览

业务咨询问题

携带IQOS电子烟

编号  20250121142000200

姓名

BLUEOCEAN858585

留言时间

2025-01-21 14:20:00

留言内容

想咨询一下,个人普通中国公民允许携带几条香烟入境,邮寄的话,可以邮寄几条香烟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1-22 09:41:40

答复单位

大连海关

回复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携带电子烟入境遵循以下规定:
(一)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自香港、澳门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二)经常出入境人员可免税携带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限一天一次。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根据修改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同时邮寄电子烟等产品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和国家邮政部门规定的限量。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010-65194114(总机)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 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00001

您接下来访问的内容将离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