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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025041609435111596
rayzhang127
2025-04-16 09:43:51
尊敬的海关工作人员: 我司拟开展锌精矿进口业务,现就相关监管政策向贵关咨询,烦请予以指导: 一、关于特殊元素含量超标的监管要求 除现行放射性检测(依据GB 20664-2006)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依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外,贵关对锌精矿中砷、镉、汞等有害元素含量超过《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T 20424 – 2006) 》推荐标准的情况,是否有最新的特殊监管要求或限制性政策? 二、出口方合规注意事项 若进口锌精矿存在元素含量超标情形,作为出口方的我司需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三、超标货物的通关流程 对于不符合行业推荐标准的锌精矿进口,海关的具体监管程序是什么?
已处理
2025-04-18 15:31:00
南宁海关
您好!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海关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进口锌精矿为法检目录商品,《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T 20424 – 2006) 》非强制性标准,海关按照国家强制性要求开展口岸监管工作。二、第二个问题描述不清晰。若锌精矿作为出口货物报关时,为非法检货物,目前国家无强制性要求,所以海关无特别监管要求。其它方面,建议以对应主管部门意见为准。三、当检出进口锌精矿的放射性超标时,口岸海关将及时报告生态等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处置。其它超标情况同问题一。如有其它咨询事宜,欢迎致电南宁海关服务热线:0771-1236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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