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6-000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010-65194114(总机)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 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00001

您接下来访问的内容将离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