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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7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2011-12-12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2号(关于调整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根据国务院《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适用上述办法的受惠国名单公告如下:
  一、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受惠国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上述国家的原产货物并申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时,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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