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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2003-11-17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1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1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200411日起,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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