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海关法规 > 海关法规
公告〔2016〕23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010-65194114(总机)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 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00001
您接下来访问的内容将离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