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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长春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75 号)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长春关区范围内,即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行政区域所辖范围。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两仓的设立坚持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原则。设立两仓的,遵循以下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两仓的设立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吉林省“1+5”高水平开放支持政策和行动方案要求,科学进行布局规划,助力吉林省打造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既能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带动周边区域物流发展。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实施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地区不支持新设,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现有保税仓储资源,支持存量仓库以扩仓方式满足该区域增量保税仓储的需求。
(四)突出特点,促进发展。
支持吉林省重点行业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聚链,突出差异化、特色化,支持吉林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保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时效流转需求的产品物流运转,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促进吉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属地管理
企业拟设立两仓,应向所在地属地隶属海关进行申请。属地隶属海关对不再符合两仓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采取责令整改、引导企业主动注销、不予延期等措施规范管理。长春海关将适时对两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其他事项
如遇特殊情况,长春海关可根据当地对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长春海关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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