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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关关于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食品出口,提升外贸便利化水平,保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22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2022年第101号),现就有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由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海关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二、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见附件),由长春海关依据商品风险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确定,在长春海关网站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doc

  

  长春海关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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