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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决落实海关总署“推动新时代海关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进一步提升关区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要求,建立长春海关“关长接待日”(以下简称“关长接待日”)制度。
一、“关长接待日”是拓宽海关内外沟通渠道的重要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政府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展开。
二、“关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二(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接待时间为9:00~11:00和13:30~15:30;接待地点为长春海关信访室。长春海关关党委委员原则按序轮流主持“关长接待日”,当值关党委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待,由下一位轮值关党委委员负责接替。
三、“关长接待日”受理范围为:海关业务方面须长春海关关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海关队伍、业务工作中有关廉政、作风等方面的举报、投诉信息;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人士对海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反映或咨询的其他问题。
四、下列情形不列入“关长接待日”事项,由长春海关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不属于长春海关管辖事项;未经预约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可答复或交有关部门单位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事项;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有关部门单位已提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相关事项。
五、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能够明确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一般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长春海关办公室负责“关长接待日”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接受来访预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待顺序;请示关领导接待来访;陪同关领导接待来访,整理来访记录,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办,并做好相关反馈;出现疫情等特殊原因无法现场接待等情况的相关处置;处理其他与关长接待日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431-84601102;
传 真:0431-84647933;
网上信箱:长春海关门户网站(changchun.customs.gov.cn)-“交流互动”栏目-“关长信箱”。
七、参与接待日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关长接待日相关工作中,对来访对象应文明热情、服务周到。对接待工作中涉及的来访者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
八、长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均实行关长接待日制度。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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