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长春海关关于修订《长春海关关于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长春海关关于关区审批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的公告

2022  1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长春海关对《长春海关关于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1号,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长春海关关于关区审批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2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长春海关关于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1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订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以下简称《设置规范》)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7217号)有关规定”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2021年第4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设置规范》)有关规定

  (二)将一、在长春海关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海关(所在地各隶属海关)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修为“一、在长春海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地海关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地址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相关手续”修为“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地址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二、对《长春海关关于关区审批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2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订情况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自行选择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办理已实现无纸化的审批备案业务或到海关‘综合业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业务”修为“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办理已实现无纸化的审批备案业务或到海关‘综合业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春海关

2022719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主办

联系电话::0431-84601114(总机)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 邮编:130033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