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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长春海关对《长春海关关于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1号,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长春海关关于关区审批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2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长春海关关于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1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修订情况
(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以下简称《设置规范》)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7〕217号)有关规定”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2021年第4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设置规范》)有关规定”。
(二)将“一、在长春海关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海关(所在地各隶属海关)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修订为“一、在长春海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地海关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将“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地址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相关手续。”修订为“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地址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二、对《长春海关关于关区审批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长关公告〔2017〕2号公布,根据长关公告〔2019〕2号修订)修订情况
将“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自行选择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办理已实现无纸化的审批备案业务或到海关‘综合业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业务。”修订为“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办理已实现无纸化的审批备案业务或到海关‘综合业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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