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首都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北京海关现就优化部分法定检验设备及料件检验监管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北京地区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且取得高新企业认定的生产型企业,进口需法定检验的设备及料件,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北京市注册企业;
2.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
3.海关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
(二)商品范围。
1.商品编码在《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商品编码列表》(详见附件1)范围内的自用设备及料件;
2.不含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旧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
三、实施方式
对需实施目的地检验的上述商品范围内的设备及料件,生产型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交《产品合规性声明》(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主管海关进行符合性验证后完成合格评定,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四、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需实施检验的,按照海关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失效时,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
(三)其他风险导致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的情况,仍执行原有检验监管模式。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