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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京关公告(2025)第2号
【发文机关】北京海关
【发布日期】2025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20日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北京海关公告202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北京海关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2019年第9号:

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pxm@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25修改为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630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tjfw@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3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4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5320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25年第2号).doc

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25年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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