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京关通告 > 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北京海关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9号:
将“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pxm@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25。”修改为“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6306015;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bjhg_tjfw@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813187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8号: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3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4号。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5年3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